中诗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(2018年5月26日 中诗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诗协章程》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诗协(以下简称中诗协)分支机构,是中诗协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分支机构,经中诗协审查登记后统一下发批复文件。
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诗协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分支机构应当按照《中诗协章程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。
第四条 分支机构全称为:中诗协××研究会、中诗协××委员会、中诗协××办事处、中诗协××代表处。
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中诗协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。公章在使用过程中,如遇丢失、损坏等情况,需及时向中诗协提交书面说明,由中诗协补(换)发。
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第七条 分支机构须交纳年度管理费。
连续两年未交管理费者,视为自动退出,中诗协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。
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
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规范的名称;
2、有固定的住所;
3、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中诗协提交下列文件:
1、设立申请书;
2、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;
3、其它材料。
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、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。
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(住所、负责人)应向中诗协提交下列材料:
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;
负责人或理事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;
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。
第十一条 由中诗协注销的分支机构,应上交批复文件和印章。
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
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采用任命制,由中诗协统一颁发证书任命。
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(主任)负责制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决定重大项目的立项、变更、终止事宜;领导分支机构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(主任)1名、副会长(副主任)若干名。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,有广泛代表性和较高的文化水平。
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中诗协审查备案。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一式两份报中诗协。
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。
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、书籍等须由中诗协统一出版。
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《中诗协章程》和本办法,中诗协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,予以整顿或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十九条 中诗协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。
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,由中诗协予以注销。
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
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,原则上自筹自管、自负盈亏、自我约束、自我发展。
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加强财务管理,并接受中诗协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服务时,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管理制度,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执行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诗协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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